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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刑事律师推荐--成功辩护诈骗罪减少刑期

2025-08-18
2025年08月18日 |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团队 | 点击:11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公诉机关黑龙江省X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XX,公民身份号码 232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X。20XX年X月X日因涉嫌犯...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XX,公民身份号码 232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X。20XX年X月X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XX年X月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志博,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 (2025) 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X犯诈骗罪,于 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X及其辩护人高志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X月,XX市居民被害人米XX通过XX聊天软件认识一个自称叫 “王XX” 的男人,后发展成恋爱关系。米XX被 “王XX” 诈骗,多次在网站上购买 USDT 虚拟货币(以下简称 U 币),将现金交给对方指定的 “U 币承兑商”。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X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帮助他人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蒋X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米XX是否收到数字 “U 币”,认定其数量的多少,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蒋XX将 “U 币” 转账成功截图向米XX出示,米XX认为充值成功,将 XX万元交付给蒋XX,米XX收到虚拟 “U 币” 数量的多少,不影响米XX被骗XX万元的事实认定,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蒋XX的行为,应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蒋XX冒充 “U 币承兑商” 对米XX进行欺骗,使米XX产生错误判断,误认为系正常交易。蒋XX又将 “U 币” 兑换成功的截图向米XX出示,是导致米XX被诈骗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米XX受到蒋XX的欺骗误认为交易成功,向蒋XX支付了 15 万元的现金,缺少蒋XX的欺骗行为,米XX不会造成财产损失。蒋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辩护意见与法庭审理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 20XX年 XX月XX日至 20XX年 XX月XX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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