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中,李、赵X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书,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施工及管理,且李、赵在起诉状中亦自认其二人与公司系挂靠关系。故原审认定二者之间为转包关系不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就增量工程给李、赵出具工程确认单,认可该部分工程款为729873元,在发包方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工程增量部分款项的依据。另,在本案再审期间,案外人大庆XX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合同发包方为大庆XX公司并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承包方为公司亦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吴及委托代理人沈签名且盖有名章。工程名称为大庆景观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绿化、景观,合同价款170万元。即本案争议工程。XX公司亦提交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而李、赵在一审时提交的只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虽发包人也列明为大庆XX,但所盖印章为大庆XX公司[后更名为大庆XX公司。一审判决认定XX公司(当时名称为“大庆XX公司”)有误]。合同签订时间及约定的开工、竣工日期等内容与上述合同不同。
2、因此,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成功发回重审。
3、再审很难改判或者发回重审,高律师深入研究案件本质,找到漏洞,从而使案件起死回生,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