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在恋爱期间向对方转账,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的问题,这里主要涉及转账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转账情形、转账金额、是否约定为借款等判定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转账金额的情形主要根据下列条件进行判断:
1、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为借款。这里的意思是判断双方是否具有借贷的合意,主要看双方是否签订书面的借条、在微信聊天中提前约定好某项转账是否为借款,及是否在转账后要求对方还本付息等。、
2、是否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如果双方转账金额较大,且可依据相关证据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转账的,则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恋爱关系结束未能结婚,则可能因条件未达成导致对方取得大额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返回。
3、某些“520”、“1314”及特殊纪念日的转账,如果与微信及短信含有相关示爱等语言存在高度一致性的,则可能视为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要求对方返还。
下面通过一则案例看看法院再具体案例是如何裁判恋爱期间转账:
基本案情:加某、武某原系恋爱关系,2019年10月分手,恋爱期间双方互有多笔金额转账。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曾有要求对方返还款项。
法院认为: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只需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并不确定,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原告则需根据被告的举证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如果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武某认可2019年3月25日的5000元系借款,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其他款项的性质,加某主张因武某考驾照、家里有事等原因,其多次向武某转账。现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武某应归还相关款项。
本院认为,上述款项发生于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款项往来存在转账次数频繁、间隔时间短、数额跨度较大等特点,结合加某关于款项交付缘由以及恋爱关系结束后加某有关“咱两以前好的时候,钱我都给你,怎么样都行”“当初好的时候,我把钱都给你,能行”等陈述,武某的抗辩及现有证据已足以使本院对加某主张的借贷关系产生合理怀疑。关于武某在支付宝聊天中所作“我答应你了,我没有不还你,我每月只有2000”“加某,欠你钱,是我的错……”等陈述,因加某确于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通过短信、支付宝等方式频繁与武某联系并表达其要去厂里找武某、其等在楼下等内容,故武某的有关陈述尚不足以认定为系其对借款事实的追认。综上,加某应对双方间除武某自认的第一笔5000元以外的其余款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进一步举证。现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加某认为其转账均系武某借款之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武某已于2019年7月5日归还5000元借款,本院对加某要求武某归还借款21402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应根据是否签订借条及书面聊天中约定借款性质判断是否应返还。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性质,且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恋爱期间是明确把钱给对方,恋爱关系结束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够明确也不能视为对恋爱期间借款的追认,所以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返还转账金额的诉请。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双方还是尽可能的约定清楚,否则很可能因为未明确约定不能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