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春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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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法律规定。苏州园区/吴中/新区/吴江/相城/昆山/常熟离婚律师常律师15195769517

发布者:常春春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63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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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外,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规定,夫妻双方要求协议离婚的,需要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申请。准备结婚证、身份证件及离婚登记申请书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申请;

2、受理。民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和《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3、冷静期。自双方收到上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30日内,双方都可持身份证件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办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领证。双方需要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领取离婚证,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夫妻双方办理协议离婚的期限应该为60日内,双方也可直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可通过调解达成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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