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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如何赔偿?苏州园区/吴中/新区/吴江劳动纠纷律师常律师15195769517

发布者:常春春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1387人看过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该如何处理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公司职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如何处理

起因:

一、2007年11月26日,员工到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2014年12月1日,双方签订的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生产主管,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附件一签署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2016年3月起员工担任生产部门的区域经理。2013年11月13日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三、《竞业限制协议》6.2约定: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对公司及其客户产生不可挽回、难以估量的重大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害,员工应向公司一次性支付相当于24个月的本协议约定月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的违约金。

四、2016年11月15日,员工因身体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于2016年12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2016年12月2日,公司向员工发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函,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承诺公司将按协议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7年1月22日,公司向员工发出关于要求提供工作证明的通知函,要求员工提供当前任职单位的工作证明,但员工未提供工作证明。

六、员工离职后到第三方处工作,第三方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七、2017年4月5日,仲裁委裁决员工停止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竞业限制期满之日;员工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26565.52元;员工返还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8880.46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首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员工应当在离职后向公司提供当前任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劳保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而员工离职后未向公司提供上述证明;其次,员工自2016年12月自公司辞职,而自2017年1起第三方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表明员工与第三方已建立劳动关系,第三方的经营范围包含体外诊断试剂项目,与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已构成竞争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员工离职后至第三方工作且未向公司提供第三方工作证明的行为,已明显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已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此外,在本案庭审中员工确认仍在第三方工作,且未向公司提供在职工作证明,仍处于违约状态,故公司要求员工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仲裁裁决的陆艳琳返还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8880.46元,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司不持异议,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违约金,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明确,且该违约金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虽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陆艳琳违约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但员工确实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行为,不应因其违约行为而获益,参考员工在公司的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情况,该违约金的约定并未过高,故一审法院认定员工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26565.52元(9440.23×24)。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与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且员工对其负有保密义务的事实未持异议,故本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2016年11月15日,员工因身体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现员工供职于第三方。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第三方的经营范围包括筹建体外诊断试剂项目生产线(限分支机构经营),诊断试剂自动化包装及贴标,销售公司自产产品等;公司的经营范围均生产体外诊断产品(不含葡萄糖测试条),销售自产产品等,两者表述上虽略有差异,但明显属于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员工上诉认为第三方与公司并非同业竞争关系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的竞业限制期间为两年,如员工违反协议约定,则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24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的违约金,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对等。结合员工在碧迪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等,本院认为上述违约金的金额并未过高,一审认定陆艳琳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26565.5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因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双方的约定,其理应返还公司已经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什么的法律责任

如何确保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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