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向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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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者:周向果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3282人看过

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

工伤及其他问题、

十二)仲裁机构是否受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争议?如何处理?

工伤待遇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经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后,要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由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对于劳动者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请求,应予支持。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不予支持。

三、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总结: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报工伤,员工享受工伤待遇,但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超过退休年龄,不给予一次性就业赔偿金和一次性医疗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也只有几月工资赔偿,赔偿金额没有人身损害赔偿高。但在单位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要走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几个程序,比较繁琐对于伤情严重员工60周岁员工建议走劳务纠纷。

 

周向果  律师

江苏省天九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为劳动争议、民商诉讼

本文作者周向果系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以来在民商诉讼、劳动争议领域深耕厚植,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周向果律师致力于为国内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曾为处理多起企业裁员等案件,凭借精湛的专业水平和敬业态度,周向果律师在劳动法领域取得了多项成果,并获得广大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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