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志强|时间:2022年06月02日|1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王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XX欠款46000元,承担逾期利息4280.17元,合计50280.17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8月22日,此后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4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24元(原告已预交541.12元),减半收取计541.12元,由被告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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