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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文XX与马X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肖志强|时间:2021年05月26日|5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文XX,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湖南XX律师。
被告:马XX,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刘X,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文XX与被告马X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被告马XX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并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付利息;2、判令被告刘X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被告马XX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借给被告马XX37000元,被告马XX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刘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亦未约定借款利息。后由于被告马XX失联,原告经过多方寻找未果,只得诉诸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XX辩称:借款是实,借款后陆续还了3500元。
被告刘X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XX与前妻何XX曾向原告借款,在被告马XX与前妻何XX离婚后,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与被告马XX结算后,被告马XX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文XX叁万七千元整。2015.5.30号。借款人马XX,担保人:刘X2015.5.30。”被告刘X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被告马XX借款后,先后于2019年4月20日、7月30日、9月15日、2020年1月23日、8月10日,分别向原告微信转账1000元、500元、500元、500元、1000元,共计3500元。此后,被告马XX没有再偿还原告的借款,以致原告诉诸法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资料、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被告马XX的自认,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被告马XX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在原告通过起诉向被告主张权利时,可视为借款到期之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逾期之日自本院立案之日起算。被告马XX已经支付的3500元,应当扣减其借款本金。被告刘X为被告马XX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依法视为连带保证担保,此笔借款原告与被告马XX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视为还款期限届满,现原告要求被告刘X承担担保责任,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本案一审相关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马XX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及要求被告刘X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计算的时间以本院确认的为准,超过部分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马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文XX偿还借款本33500元,并自2021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要求利息,息随本清;
二、被告刘X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文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马XX、刘X负担300元,原告文XX负担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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