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杨X、李XX,北京市XX律师XXX律师。
被告:秦皇岛XX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XXXX004969。
法定代表人:傅XX,董事长。
被告:张XX,女,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张XX诉被告秦皇岛XX公司、张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现原告张XX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XX公司、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