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从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因素综合判断。空间因素方面,上下班途中是指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经。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下班受到伤害时,还应充分考虑职工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的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回家或者日常生活没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理解,虽然《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143号)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但公开颁布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没有对“上下班途中”作出进一步限定,因此对于居住地和工作地可作广义理解。所谓的居住地是指单位提供的宿舍、实际居住地、临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等。所谓工作地是指一处或者其中一处、固定或者不固定工作地、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外出所涉及的区域以及本单位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地等等。目的因素方面,职工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上下班的行程路径、目的要考虑其合理性。上下班的路线及目的不合理,如从单位到宿舍所使用的时间过长,或者选择了“南辕北辙”的路线等,则可能否定其上下班行为。对于合理性的解释,既不能作扩张解释,也不能作过于狭窄的解释。上下班路线应不限于最短路线,而在于合理路线。对于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考虑绕道原因,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视为是上下班途中,如接送孩子上学,去市场买菜而绕道等。本案职工虽有中午就餐的生活必须性,但并非在居住地和工作地附近就餐,其到远离上述两地十几公里之外的饭店就餐缺乏必须性,不具有“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