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避坑指南(三):财产篇
前两期,我们已经说过同居中的人身关系,子女关系,本期主要讨论同居中的财产关系。
离婚的前提,可以理解为处理好人身关系,子女关系,财产关系,对于同居也是一样的。那么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关系,到底怎么做区分呢?
因为法律上并不能确认同居关系,所有也并没有对这期间的财产关系进行明确约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又经常出现此类问题,所以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进行了初步的说明。
一、基本同居财产关系
同居意味这双方有共同生活,可能存在共同收入和共同费用。
(一)同居期间收入与资产
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收入,可以分为:
男方取得的收入;
女方取得的收入;
共同取得的收入;
一般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双方收入各归各的,对于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按照一般的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按份共有。比如双方合资买了房子,等房子升值之后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双方按照出资额比例共有的收入。双方可以对共同收入的范围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比如说双方可以参考婚姻关系中的法定财产制将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经营所得都约定为共同收入。
对于同居期间资产,一般可以分为:
男方一方的资产;
女方一方的资产;
双方的共同资产;
如果没有约定,则双方共同资产一般就是指双方共同购置的,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的资产,比如说租赁房屋的使用权。通常共同资产属于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共同所有,没有出资比例的共同资产,双方各占一半。双方同样可以对资产进行相关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行为本身带有赠予性质,在不对资产登记进行变更的情况下,一般不得对抗外部人员。
(二)同居期间费用与负债
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的费用可以分类为:
男方一方费用;
女方一方费用;
双方共同费用;
同理,关于费用的承担是可以约定的,但是一般不影响外部的债权人。比如说约定男方一方支付房租,但是房东仍然可以将两人一并起诉。如果不做约定的话,一般认为为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工作发生的费用归双方共同负担。
关于双方的负债:
通常可以将双方的负债区分为:
男方一方的负债;
女方一方的负债;
双方的共同债务;
一般地为了共同生产,生活支付费用形成的负债,按照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按照双方各自出资比例,没有出资比例的,双方各占一半。双方可以约定债务的承担方式,这种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具有赠与性质,对外部的债权人一般没有效力。
(三)同居财产分割与继承
同居分割财产,又称同居析产。
同居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照顾妇女,儿童,考虑财产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
2.照顾伤员病人的生存权
以上原则主要确立与最高法《意见》第八条、第十二条中。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遵照以上原则的情况下,同居各方各自的资产负债归各自所有,共同的资产负债按比例进行分割,(规定于最高法《意见》的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一般来说,同居人员之间并非继承法上的配偶关系,双方互相不进行法定继承,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分割对方遗产:
1.依靠对方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2.对对方扶养较多;
以上原则规定在最高法《意见》的第十三条,继承法第十四条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四)同居与彩礼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果对方因被索取该财物而生活困难,则可以要求返还。
需要注意,此处不同于结婚的时候的彩礼,彩礼交付后,未达到结婚的目的,就可以要求返还。
如果双方在交付彩礼之后,办理了婚礼,并且共同居住,但长期以来未进行婚姻登记。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彩礼的规定,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问题应对
以上已经叙述了同居中的基本财产关系,在司法实务中,以下的情况非常普遍。
(一)同居中的借款与赠与
对方要求返还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怎么办
我经常能收到同居中的一方要求对方在同居关系解除后,返还同居期间花的钱的情况。
其中,比较热闹的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婚内出轨与小三同居,同居期间大量赠与小三各种财物,然后被妻子发现,要求返还。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两个未婚人同居,其中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要求对方还钱。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这种赠与行为较为不道德,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小三返还的。
对于第二种情况,就必须区分是不是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那么同居在一起的两个人之间是否会存在借贷关系呢?
是可以的,只要双方有明确的借贷意思,并且实际转账就可以认为发生了借贷。这种情况下,自然是可以找别人返还的。根据现行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将转账作为证据,但是说明借贷的背景,目的,用途。
如果双方之间的转账是为了共同生活、生产或者偿还共同债务的话,一般不认为是借贷关系。这种时候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二)同居期间,是否有必要互相进行担保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要互相给对方债务提供担保。
毕竟,不担保的话,对方的债务他可以自己负担,即便对方因此破产了,自己也可以养着对方。
但是如果自己提供担保的话,可能就不能维持这种共同生活的关系了。
总体评价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区别主要就是在财产关系上。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话,双方的个人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就是法定财产制,这个制度比较能保护弱势一方。
但是同居关系中,其实是没有这种规定的。如果双方不进行约定,则同居关系的维系会对弱势一方非常不公平。
但是缔约定协议,一则需要一定的认知能力,二则需要双方一致,并不是一个轻松的工作。
操作指引
关于同居期间双方财产管理基本思路,可以在把以下几点问题理清楚的条件下,订立书面的协议。
1.同居之前,双方个人资产,负债分别有哪些?
2.同居过程中,需要明确约定共同收入,共同费用的范围,比如说,双方工资是否作为共同收入,日常穿衣打扮,租房加油是否作为共同生活支出。谁来管理共同的资产负债。
3.解除同居关系时,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共同债务如何负担。
4.如果有子女的,同居财产总对子女有哪些具体安排。
以上问题都是比较基础的问题,基本上属于双方必然会面对的问题。如果同居者之中有人有财会工作经历,可以试着将双方的生活中的资产负债进行账套管理。当然,前提是双方要事先同意。
关于同居问题的文章就先写到这里了。希望这些对大家有用。大家看了我的文章之后,还有解决不了的问题的话,可以直接联系我,接下来,我会跟大家分享关于婚姻中的具体问题,希望大家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