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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避坑指南(二)子女篇

发布者:刘雨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99人看过


同居避坑指南(二)子女篇

上一期,我们讨论了同居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同居是一种相比婚姻法律保护相对较弱的一种人身关系。本期,我们主要来解决一下同居中的子女关系问题。

一、基本情况

现实中,经常有“奉子成婚”的说法,这个说明,在相对比较传统的文化中,未婚生育一定程度上存在较大的社会压力,是比较不体面的。

当然,也有很多人在同居期间生下了孩子,比如吴君如,吴绮莉等,同居期间怀孕但未生下来的可能更多。

实际上,在很多同居关系中,处理子女关系,一直是一个痛点,经常有这类问题起诉到法院的。

那么法律上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同婚姻法《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当然,从客观事实上来分析,同居所生的子女出生的家庭,其稳定性由于没有婚姻法律的规范,相对来说比较的不稳定。

其次,关于同居子女抚养问题,法院是受理的

2004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践中,向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是向法院主张同居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应当受理。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既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与婚生子女相同的,那么其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抚养义务,(不履行的,子女可请求给付抚养费);

   适用于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2.教育义务;

   适用于未成年子女

3.保护义务;

   适用于未成年子女

4.代为赔偿的义务:

   适用于未成年子女

(非婚生子女同等享受上述全部权利,不受危害和歧视)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有:

1.赡养义务(不履行的,父母可请求赡养费)

适用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2.尊重父母婚姻权利的义务

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二、问题应对

可以看出,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同居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以下简要进行一个回答(部分回答可能带有作者个人主观色彩)

(一)怀孕了,对方不愿意负责怎么办?

这种情况其实也并没有太多的考虑空间,问明白自己两个问题就好:

1.自己有没有能力独立将孩子抚养成人;

2.自己愿不愿意将孩子抚养成人;

如果自己即有能力,也有意愿将孩子养大,那么就重点考虑好怎么找对方要抚养费就行了。

如果自己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那么其实也没有更好的选择,毕竟把自己的生活绑定在一个不负责任的人身上可能不是个好主意。

(二)堕胎导致身体损害,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具体可以要求如下赔偿项目:

医疗费:人流手术费和其他医药费用;

营养费:手术期间和术后恢复所需营养费用;

误工费:人流手术后休息期间不能正常工作的损失;

上述三个项目合计,由双方分摊,因终止妊娠手术给女方身心造成的伤害比较大,所以通常男方负担比例相对较多(60-90%)

(三)孩子出生,对方不愿意抚养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必须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如果对方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的话,可以找对方要求抚养费。通常法院会根据当事人具体的生活,经济状况进行区分。

(四)孩子出生,双方都不愿意抚养怎么办?

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

双方都不愿意抚养,这里说得不愿意抚养是指愿意支付抚养费,不愿意带孩子生活。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先行裁定,孩子暂时先由一方抚养。

通常法院会根据孩子年龄,生活,教育现状来进行安排,对于不满两周的,一般安排由母亲抚养,超过两周岁的,一般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需要注意的父母双方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可能存在遗弃罪的刑事风险。

(五)孩子户口怎么挂女方?怎么挂父方户口?

同居生育的子女也是可以办理户口的。

如果是要挂母亲户口,需要提供的资料为:

   《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向助产机构申领)

   母亲方的居民户口簿

   非婚生育说明(到计生办办理)

如果要挂父亲户口,需要提供的资料为:

   《出生医学证明》

   与父亲的亲子关系证明

   父亲方的居民户口簿

   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六)孩子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当然其对于父母都是有继承权的,并且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这个也是很多电影里面的桥段

(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以扶养为条件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并无具体差别,父母是可以要求非婚生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子女与父母关系是基本的人伦关系,通常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谓断绝关系的文书一般是没有效果的。

      不履行扶养,赡养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八)单方能不能送养子女?

送养子女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父母子女关系是社会的基石,所以要进行送养,必须有特殊的条件才可以,这个条件就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这里的特殊困难证明,民政部民发〔2014206号文有过具体的规定,一般以下材料可以作为上述证明使用: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那么如果符合以上条件,但对方不同意怎么办,是否需要双方共同送养?根据《收养法》规定,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这里所说的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可以理解为死亡或者失踪,需要法院的失踪宣告判决、死亡宣告判决,或者公安机关的相关死亡、失踪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自己结婚后,可以跟同居生育子女的继父或者继母对孩子进行继子女收养,这种收养不受生活特殊困难的约束,只要取得孩子另一方的生父母同意即可。

三、总体评价

      以上说了这么多关于同居的问题,可能大家觉得同居是导致生活问题的根源。但是同居和婚姻一样,说白了只是一种生活方式,虽然社会对同居行为并不提倡,但是不能就此这么认为同居是生活问题的根源。

      真正导致这些生活问题的根源其实是同居的人,婚姻中也可能会出现很多不负责任的父母,不愿意扶养,甚至不愿意离婚,陷入同居中的僵局,好歹可以直接抽身,但是陷入婚姻僵局,则必须走完离婚的程序,不论是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也好,都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我们可以有这样一个结论,婚姻僵局的破坏力比同居僵局要大得多。

      如果说,幸福的根源是双方基于亲密关系的共同生活,那么安全感则主要来源于对外部风险的准备,和对生活方向的把控。对于处于同居关系的人来说,还是需要自我接纳自己所处的状态,并且采用积极稳妥的方式来对未来进行控制。

四、操作指引

      同居关系中,怎么保护子女,通常需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的安排

      (一)子女扶养

           要考虑同居期间子女的扶养物质水平,扶养费用的来源

           同居转为婚姻的话,怎么衔接

           如果解除同居关系,子女归谁直接扶养,不直接扶养的一方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抚养费

      (二)子女教育

           子女的学历教育怎么安排,在哪个地方上学

           子女的辅导培训怎么安排。

      (三)子女保护

           子女生病的费用支付怎么安排,双方怎么负担

           熊孩子在外面搞破坏了怎么赔偿,双方怎么负担

      以上问题经过同居双方一致考虑清楚,最好用书面的方式进行确定下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子女归谁扶养的约定,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工作和家庭状况,采取对孩子最有利的方式进行约定。有的人在离婚或者同居中,通通恨不得把抚养孩子作为一种惩戒手段,约定让过错一方承担,一般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这种约定具有很强的道德性质,通常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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