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1:未能履行《条例》确定的义务(具体包含如下情形)
情形1:未与所属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风险说明:
【民事风险】
负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行政风险】
风险防控:
劳动合同必须签订
情形2:未进行实名制管理
风险说明:
【民事风险】
【行政风险】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风险防控:
必须坚持实名制管理
情形3:未配合总包方劳资专管员工作
风险说明:
【民事风险】
可能构成合同违约
【行政风险】
可能会被认定为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防控:
需要配合总包方劳资专管员工作
情形4:未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风险说明:
【民事风险】
【行政风险】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防控:
检查重点
需要注意用工台账的保存的期限: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对于发生农民工讨薪纠纷,用工单位是有义务提供台账的。
情形5: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风险说明:
【民事风险】
可能与总包构成合同违约
【行政风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防控:
应当坚持按照规定考核
风险2: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
风险说明:
【民事风险】
合同无效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行政风险】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风险防控:
1.严控挂靠行为
2.加强对内部承包项目的监管,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质量及工程进度方面
风险3:下游的劳务分包未做好用工管理,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情形1:分包单位未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风险说明:
【民事风险】
可能导致项目停工,进而对总包负担违约责任;
下游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可能会对总包构成合同违约
【行政风险】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风险应对:
1.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用工监督,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农民工实名清单,并进行统一的农民工实名进出管理。制作用工管理台账。
情形1-1:分包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风险说明:
【民事风险】
《条例》规定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但并未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
基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同于拖欠农民工工资。
【行政风险】
《条例》未具体规定
风险应对:
1.要求分包单位对于每一个农民工提供劳动合同,可以更好地做好合规工作,《条例》虽然未具体规定民事与行政责任,但是在发生工伤的情形中,这些劳动合同可以大幅降低本单位的用工风险。所以劳动合同是必要的,并且这些劳动合同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情形2:分包单位未能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
风险说明:
【民事风险】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优先清偿。
可能会对施工总承包构成合同违约
【行政风险】
可能被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对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应对:
1.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事项,明确分包单位的责任。
情形3:未与分包单位就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明确合同约定
风险说明:
【民事风险】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优先清偿,导致对总包违约。
【行政风险】
可能被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对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应对:
与下游进行明确约定,约定责任范围应当涵盖与总包的约定范围
情形4:分包单位不配合施工总承包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管控的,未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的。
风险说明:
【民事风险】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优先清偿。会对总包负担违约责任
【行政风险】
可能被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对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应对:
坚持对下游加紧劳资风险管控
风险4:下游劳务分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风险后果
【民事责任】
合同无效、但需要参照合同标准支付工程款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负担清偿责任,可能构成违约
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风险应对:
1.做好分包管理,执行背景调查(确认对方资质与信用情况)
2.加强对分包项目的质量、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等方面的管控。
风险5: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工程款(不包括农民工工资部分)
风险说明:
【民事风险】
民事纠纷
【行政风险】
风险防控:
按照合同办理,需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