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朋友咨询离婚时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为此,我整理一份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一些原则,以供参考。
一、首先,任何时候夫妻双方均可以协议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包括离婚前和离婚后,均可以协议。还可以协议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二、两周岁以内,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但有以下三种例外情况: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三、两周岁以上,以利于子女成长、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以下情况,可以优先考虑:
1、已经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双方抚养条件相当,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周岁以上,应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对该问题,笔者认为,在2017年民法总则生效之前,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需要争取子女的意见。2017年民法总则生效后,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分界线,此处征求孩子意见的年龄也应该修改为8岁。
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2018》第22条第2项,家事调查员可以征询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抚养事项及探望事项的意愿和态度;第38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
四、继父母子女关系
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有其生父母抚养。多数随生父母生活。
五、养父母子女关系
1、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的,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以及夫妻双方协议收养的子女,离婚后,应有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也即,该两种情形下,子女的抚养归属与婚生子女的判定没有不同。
2、夫或妻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有收养方抚养该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