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律师 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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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夫妻之间的借款,本质上仍是借贷关系,只是因为借贷双方的关系是夫妻关系,在处理这类型的借款关系时,要考虑夫妻共同财产与借款关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于2003年7月4日登记结婚,次年生男孩张某甲。双方婚后因年龄差距等诸多因素,导致婚后感情不合。特别是在孩子出生后,双方矛盾加剧。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马某曾于2015年起诉要求离婚,未获法院准许,现再次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并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虽提交被告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自其处拿走现金50000元,但由于该笔借款发生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将该款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在此情况下,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解决策略
由此案例引出我们要探讨的问题: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借贷关系的处理规则,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借款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第三,该借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的。满足以上条件且有相关证据证明的,该夫妻之间的借款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从法院的处理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首先,夫妻之间是可以成立借贷关系的;其次,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为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夫妻一方确有证据能证明以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则借款无论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可以按一般借贷关系规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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