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观点:限制行为能力子女表示愿随家暴父亲生活,法院仍可将其判归母亲抚养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 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
陆女士因丈夫苏先生酒后时常打骂自己,有时甚至殃及婚生子苏勐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由自己直接抚养苏勐,因此时,苏勐已12岁,承办法官专门单独听取了苏勐的意见,苏勐虽舍不得母亲陆女士,但其觉得父亲经济能力更好,与父亲生活其能有更优的学习生活条件,故而选择了与父亲生活。一审法院尊重了苏勐的选择。陆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考虑苏先生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最终判决婚生子苏勐由陆女士直接抚养。
本案载于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3辑(总第55辑)中,并且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民事卷》也对该问题作出了说明,特推送如下:
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
不可忽略家庭暴力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入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案情简介
原告陆青衣与被告苏水城系自由恋爱结婚,婚生子苏勐12岁。苏勐出生后,陆青衣辞职照顾苏勐至10岁才重新工作,在苏水城的剧组做服装主管。苏水城投资拍戏失败后,开始酗酒,酒后常打骂陆青衣,有时也会殃及苏勐。苏水城承认自己多次于酒后实施家庭暴力,但认为是工作压力所致,对妻子的感情并未改变,故不同意离婚。苏水城提出,苏家三代单传,自己年过四十,只有苏勐一个儿子,不能在自己这儿断了香火。如果陆青衣坚持离婚,就必须放弃直接抚养苏勐的权利,自己有能力直接抚养苏勐,可以不要陆青衣支付抚养费。
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均主张只要将孩子判给自己直接抚养,财产上可以让步。可见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婚生子苏勐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上。鉴于苏勐已经超过10岁,案件承办法官专门单独听取了苏勐的意见。12岁的苏勐对于父母离婚一事并不吃惊,表示父母经常打架,早晚都得离。至于自己希望与谁共同生活,苏勐先是称愿意跟妈妈,后来又表示还要再想想。经法官耐心引导、询问。苏勐表示,自己从小就跟妈妈在家,爸爸总是出差,在家的时候不多,也不会给自己做饭吃。爸爸总是打妈妈,打自己的时候并不多。但爸爸有钱,要是跟爸爸一起生活,将来上重点中学、上大学的学费都不成问题。自己舍不得离开妈妈,但妈妈没钱,供不起自己上好学校。看得出,苏勐为此事很纠结,但他最终表示要和父亲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苏勐已经年满12周岁,经法院向其征询意见,其表示要随父亲生活。苏勐的意思表示应当成为本案中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依据。另外,苏水城虽然有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陆青衣的行为,但很少打苏勐。苏水城的经济实力也确实好于陆青衣,能够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故在判决陆青衣与苏水城离婚的同时,判决苏勐由苏水城直接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对半分割,适当向陆青衣倾斜。
陆青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由自己直接抚养苏勐,苏水城按月给付苏勐抚育费200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改判支持了陆青衣的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不可忽略的因素》,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3辑(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93-96页。
说明
如果离婚案件中不涉及家庭暴力问题,法院确实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确认由谁直接抚育子女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如果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则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确认未成年子女直接抚育权归属的首要考量因素。未成年人对事务的认知能力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毕竟有缺陷,他或她可能因为惧怕暴力、崇拜权威、生活需要等各种原因而不知道如何选择才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此时,法院应当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做出裁判。苏水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会直接对苏勐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苏勐从父亲经济条件优于母亲考虑出发,表示要与有家暴行为的父亲一起生活,并非一种成熟的选择。在苏水城对其家暴行为没有正确认识、没有改正表现的情况下,将苏勐判归其直接抚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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