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后又生育,难以同时对多名子女履行好抚养义务,另一方未再婚或无其他子女,且具备较好抚养能力的。
6、周某甲诉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9)津法民初字第661号
【法院查明】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女周某乙。原、被告于2007年3月7日离婚,约定周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此后,因经济原因,被告外出打工,将周某乙托付其父母代养。另查明,被告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原告在重庆市强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收入稳定并拥有住房。原告再婚后,其妻无生育能力。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法院认为】
原、被告都有依法抚养小孩的义务。双方虽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因被告条件有限,加之再婚后又生育一女,故在小孩的生活教育中,被告限于精力和经济,难以履行好对小孩的抚养义务。子女由祖父母代养,对管理教育好小孩不便。而原告目前无子女,再婚后其妻无生育能力,其生活环境和经济条件均可以承担抚养小孩的义务。根据本案实际,婚生女变更为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
【相似案例】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张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鼓民初字第3896号
六、直接抚养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品行恶劣,无法对子女成长给予正面引导,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7、王某与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甬宁民初字第976号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子陈某乙。2009年3月2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陈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于2009年12月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对儿子陈某乙享有探望权。经法院判决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儿子,未果。被告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5月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该恶习严重影响了陈某乙的身心健康,遂起诉要求判令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
【法院认为】
虽然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儿子陈某乙一直由被告抚养。但被告有吸毒恶习,且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先后两次行政处罚,对儿子陈某乙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现原告经济收入稳定,具备抚养孩子的良好条件,故对原告变更婚生子陈某乙由其抚养的请求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戴某与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333号、廉江市人民法院《何某与黄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881民初1206号
七、直接抚养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得不到保障的,如无法提供稳定的居所、子女不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等。
8、于某甲与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105民初12143号
【法院查明】
于某甲与董某原为夫妻,育有婚生女于某乙。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于某乙由董某抚育。双方离婚后,于某乙随董某共同生活。现于某甲以董某未尽监护义务,致使于某甲不能及时接受教育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女于某乙由原告抚养。于某甲提交了北京市朝阳区x第二小学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于某乙于2015年9月1日注册为x小学2015级(一年级)学生;该生在2015年9月仅出勤几天;期间校方曾几次与学生母亲、父亲以及外祖母沟通,未得到改善;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放假前,该生均未到校上学,校方曾几次与监护人母亲联系,手机显示停机。
【法院认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于某乙随董某生活期间,未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诉讼期间,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意见,对其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董某尽到了监护人的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且董某未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于某甲的陈述属实,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何某与张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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