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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婚姻登记,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建造的房屋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序言

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更是司法机关践行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市法院特别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聚焦家庭暴力、婚姻财产分割、生育权益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等社会关切领域。这些案例通过深度剖析新型权益争议,将司法裁判转化为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既为女性维权树立维权标尺,也向社会传递反对性别歧视的司法强音。市法院将持续完善妇女权益司法保护机制,通过"审判+普法"双轮驱动,帮助妇女群体提升法治素养,以司法温情守护妇女权益,让尊重与关爱妇女的社会共识在法治土壤中生根发芽。

基本案情

孙某(女)与朱某于2007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直至2023年分开,共同生活16年,但始终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二人共同建造农村自建房一处。因同居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孙某称朱某一直在外地打工,建造房屋所需的沙子、水泥、工程款等均由孙某实际支付,孙某还独自承担了房屋的税费,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朱某辩称建造房屋的价款全部由自己所出,该房屋与孙某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与朱某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二人共同生活16年,孙某已接近60岁,在同居期间朱某独自在外打工,孙某照顾家庭负担较多义务,而且建造房屋所用的建筑用料均由孙某出面购买并组织工人施工。鉴于孙某户籍地不在房屋所在地,法院判决该自建房归朱某所有,朱某就该房屋给予孙某一定的补偿。

法官说法

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女性在家庭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男性在外打拼挣钱,女性在家做家庭主妇,这种不平衡愈发凸显。女性承担着家务劳动、照料老人孩子等重任,这些付出虽不能以金钱衡量,却对家庭的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无法区分的财产,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充分考量女性在家庭中的隐性付出,确保其在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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