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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求爱遭拒后造谣泄愤,判了!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次举报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来源:综合渝水法院

恋爱本是你情我愿

遭到拒绝

就在短视频平台

恶意造谣、诽谤对方

太过分了!

案情回顾

 

小美与小帅通过网络相识。为追求小美,小帅向小美转账10000元,小美当即退回并拒绝小帅的表白。遭到拒绝后,小帅心生不满,自2024年2月起,在短视频平台上多次转载小美的照片,并配上“打着谈恋爱骗钱,大家小心了,一星期被骗一万!直接拉黑,叫小美!某镇人!实名举报。”等贬损小美的文字。

 

2024年4月5日,小美在短视频平台找到小帅,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小帅表示拒绝,小美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帅多次未经小美同意转载其照片,并发布带有贬损内容的文字,客观上导致小美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小美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法院依法判决小帅支付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在其短视频平台向小美发布道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5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每位公民都应该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牢固树立道德底线

不要逞一时口舌之快

做语言的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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