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权利和义务妥善保管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那么,父母有权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案情回顾
2020年,袁某某与易某某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袁由易某某抚养,袁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贵阳市某区的房屋由易某某居住、使用,待小袁年满十八周岁,将该房屋过户至小袁名下。2024年6月,袁某某接到案外人张某某电话,要求袁某某将上述房屋的户籍登记信息迁出,袁某某感到疑惑便询问张某某缘由。张某某表示自己以76万的价格向易某某购买了上述房屋,现已交付受让。得知该消息的袁某某要求与易某某分割售房款,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袁某某便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请求易某某支付房屋转让款3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与易某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同意将房屋赠与小袁系财产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并非普通意义上的赠与合同。离婚调解协议各个条款都是为了服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主要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其中任一部分的改变都有可能引起其他条款变化。因此,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已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或双方任意改变或者撤销财产处理条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甚至会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更多财产的情况发生。本案中,小袁还没有成年,袁某某和易某某作为小袁的父母,虽已经离婚,对小袁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即仍应履行对小袁的监护职责。袁某某的诉请相当于自身与易某某共同撤销对小袁的财产赠与行为,进而对约定赠与小袁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若法院支持该诉请,明显有损受赠人小袁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综上,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表示无异议,现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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