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钱利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384349933
咨询时间:00:01-23:59 服务地区

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房产的增值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次举报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编者说:

丈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妻子同意离婚,但认为丈夫名下一套房产的购买和出售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该套房产出售后的增值款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小明(男)与小美(女)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家庭矛盾于2021年开始分居。2022年10月,小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小美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但小美认为小明名下一套房产的购买和出售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该套房产出售后的增值款项。小明则表示该房产系帮父母代持,所有款项均由小明父母支付,该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归还父母。

法院裁判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小明起诉要求与小美离婚,小美表示同意。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于小明的离婚之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争议焦点为出售案涉房产的增值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查,2015年10月,小明(买方)与某房地产公司(卖方)签订《认购书》,约定由小明认购某楼盘一套房产,总价款604万余元,首付款162万余元。小明提交了买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此外,小明还提交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显示甲方为房产实际产权人小明母亲,乙方为房产代持人小明。甲方购买的案涉房产,是由甲方小明母亲全额交付首期购房款,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买的,房产的所有权益均由甲方承受。同时约定,贷款由甲方的账户每月转入乙方的账户偿还。《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有甲乙双方签名。2021年3月,小明将案涉房产出售予案外人,成交价1280万元。根据小明提供的《协议书》、买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税款缴纳证明、贷款缴纳凭证等证据,可证明案涉房产从购房定金、首付款、每月月供款均为小明母亲支付,且双方在购房当年就签订了代持协议。案涉房产出售后,小明将售房款全部转给其母亲。故案涉房产的购买、持有、出售均由小明代替其母亲操作,小美主张售房款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房产售卖款的增值部分小美无权在离婚纠纷中予以分割,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权利归属,应充分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对案涉房屋的付出予以考量,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房屋权利人,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法官在此提醒,房产归属问题较为复杂,通常涉及到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信任及经济状况等因素。一方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时,应与子女充分沟通,明确约定该出资款的性质和产权归属,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钱利律师 已认证
  • 18384349933
  • 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7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847分 (优于94.3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95篇 (优于98.28%的律师)

版权所有:钱利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85764 昨日访问量:4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