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利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384349933
咨询时间:00:01-23:59 服务地区

山东一女子离婚后,被前夫和婆婆拿着80万元的“欠条”告了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却又收到了来自前夫和婆婆的两张欠条,合计达到8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9月24日,山东高法通报了这样一起“蹊跷”的案件。最终审判结果显示,法院未认可欠条的法律效力。案情显示,林女士与张先生曾是夫妻,两人于2024年诉讼离婚。可让林女士没想到的是,离婚后不久,婆婆邓女士与前夫张先生就出具两张借条,要求她偿还债务。原来,2018年邓女士曾向张先生转账20万元,后张先生花费十余万元购买汽车一辆并登记在林女士名下。2021年邓女士又花费6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房产登记在张先生与林女士二人名下。两张借条分别载明“张先生向母亲邓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与家庭花销”“张先生向母亲邓女士借款6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交首付”。母子二人主张上述两张借条皆于2021年出具,出具借条时林女士虽不在场但知晓借款事宜,但林女士不予认可并拒绝偿还。随后,母子俩将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两笔钱款的性质。首先,虽然张先生主张两笔款项为借款,但没有证据证明婆婆与儿媳约定了该款项的性质,并且邓女士也未在儿子儿媳离婚前向二人主张过该款项系欠款并出示借条,林女士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其次,考虑到邓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血缘关系,双方对借条的形成具备便利条件,不能仅凭借条简单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也不排除母子俩合意制造共同债务以让前妻少分共同财产的可能。综上,邓女士转账时也没有向儿媳明确表示该款项系出借或赠与,应推定该款项系邓女士赠与的。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偿还上述借款,驳回了邓女士对林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母子二人不服提出上诉,后于上诉期间撤回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针对此案,法官表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车、购房的情形普遍存在,该出资目的往往是赠与,而非借贷。若父母出资的本意是向子女出借款项,并希望未来子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款项,则应向子女明确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保留相关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要求子女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借款凭证。

 


钱利律师 已认证
  • 18384349933
  • 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4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2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362分 (优于94.1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3篇 (优于93.09%的律师)

版权所有:钱利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31732 昨日访问量:15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