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来源: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湖南高院
老人以子女赡养自己为条件,
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
但子女受赠后不尽赡养义务,
上述赠与能撤销吗?
老年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近日,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儿子不赡养母亲,
母亲起诉儿子要求撤销赠与的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离婚后,与儿子周某夫妇共同生活。2021年8月,李某召集其儿子周某及周某妻子、李某女儿在家里开家庭会议,周某及其妻子承诺今后负责李某的晚年生活,承担赡养义务,李某遂同意将自己已缴清保费的理财险保单全部赠与周某并将投保人变更为周某,随后又赠与周某现金30万元,并为周某的两个孩子购买万能险理财保险。然而,周某接受赠与后,不但不尽其赡养义务,还利用投保人的身份进行退保并取出保费共计50余万元肆意挥霍,用于购买网络游戏装备、打赏女主播等。
李某得知情况后,为防止被告周某继续退保并转移、挥霍全部保险财产,保障自身权益,遂将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告李某对被告周某的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有二: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无偿赠与还是附义务的赠与;二、被告周某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之间达成赠与协议的本意是原告李某随被告周某一起生活,由被告周某负责赡养原告李某。之后原告李某才将先前购买的用于晚年养老的涉案保险全部赠与被告周某并将投保人变更为被告周某,另外还赠与被告周某现金30万元,并为周某两个孩子购买两份理财型保险,被告周某才成为涉案保险单的实际控制人。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事实上的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然而,被告周某在接受本案赠与后离家出走且联系不上,非但不履行对原告李某应尽的赡养义务,还私自从控制的保单中退保取款,用于购买游戏装备、打赏女主播等恣意挥霍,此种行为既违反了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导致原告李某将来生活无依无靠,也给被告周某家庭生活造成较大困难。另外,被告周某的妻子也表示应当撤销原告李某的赠与行为,防止被告周某擅自将财产挥霍一空。因此,从被告周某未按约定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赡养义务的事实及维护社会善良风俗,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告李某对被告周某九份保单的赠与。
“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如果父母以扶养为条件将财产赠与子女或者其他扶养义务人,最好签订书面的附义务赠与合同。若发生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附带的义务的情形,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也有期限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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