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转自:法度Law
对外传播所摄不雅视频,竟也构成犯罪承担刑责?
据检察日报正义网报道,王某和潘某均为已婚人士,二人多次开房。一次双方饮酒后,王某为寻求刺激,用手机拍摄了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后来,王某又拍摄了共五段与潘某的不雅视频,存放在微信收藏夹中供自己观看。
后来,潘某向王某提出分手。王某多次挽留无果,在一次醉酒后将不雅视频发给他人,潘某得知后要求王某删除视频,但王某谎称手机坏了,并未将视频删除。
王某出于报复心理,又想向其他人炫耀自己和美女谈过恋爱,将视频发给了和潘某有业内竞争关系的龚某等人,龚某等人又将视频私发给其他人。
视频在网络迅速传播后,不少网友搜索了潘某的社交账号,并对其进行侮辱性语言攻击,给潘某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潘某甚至多次试图喝农药自杀,幸好抢救及时才未造成惨痛后果。
潘某试图联系王某解决问题,但王某拒绝见面,并在电话中多次出言挑衅。
2023年8月,潘某报警,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7日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结束后,王某嚣张的态度并未改变,潘某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已达到强制侮辱罪的立案标准,于2023年10月8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专题研判后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
2024年5月17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以涉嫌强制侮辱罪提起公诉。6月5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以强制侮辱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原资深检察官、上海律协刑诉及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京衡全国刑委会秘书长王媛媛律师向“法度law”分析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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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索,类似案件此前已有发生。
2021年7月,邓某某因不满女友提出分手,将之前拍摄的两人不雅视频和女友的个人信息上传到有260余名群成员的微信群。当年10月,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微信群散布他人不雅视频,故意侮辱被害妇女,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隐私权和名誉权,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据此,以强制侮辱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邓某某的行为为何定性为强制侮辱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该案经办法官指出,从客体要件看,强制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从客观方面看,强制侮辱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侮辱妇女;传播淫秽物品罪则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将被害人的不雅视频及个人信息发布到人数众多且与被害人现实生活关系紧密的微信群中,群成员能较为容易地辨识出被害人的真实身份,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性羞耻心、隐私权和名誉权。
因此,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强制侮辱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强制侮辱罪对其定罪处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披露过类似案件。自诉人王某某曾与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间,李某某拍摄了王某某裸照。两人分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自诉人微信粉丝群(成员400余人)内发布“爆料”文章,并配有自诉人裸照、“有偿约炮”“床照”等文字。
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给自诉人造成极大心理压力。被告人还在有关网络平台公开前述贴文的网络链接,被多个粉丝众多的网络账号转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自诉人私密照片、侮辱性文字等信息,公然侮辱自诉人,致使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等情节,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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