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梁某与张某夫妻二人共同生育长子梁某甲。梁某甲与其妻陈某二人生育儿子梁某乙(3岁)。梁某甲于2022年2月4日在上班期间突发死亡。此后,梁某乙一直跟随母亲陈某生活。梁某、张某与其儿媳陈某因梁某甲的工伤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已经法院处理完毕。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梁某承诺在孙子梁某乙满18周岁后,将其所有一处房屋给予其孙所有,但因赔偿金分割事宜,梁某、张某与儿媳产生矛盾,探视孙子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案件的焦点是祖父母在其儿子死亡后是否有探视权以及探视的方式、时间。法院审理认为,探望权属于身份权范畴,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直系血亲关系,是父母子女亲权关系的直接延伸,允许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进行探望,可弥补单亲家庭子女父爱或母爱的缺失,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的物质、精神及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尤其是健康人格的形成,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其次,探望孙辈是丧子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老年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祖父母帮助子女照顾抚养孙子女的情形十分普遍,尤其在父或母已死亡情况下,允许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二原告已经明确声明其孙成年后可赠与财产,允许祖辈探视孙辈,可保持日常联系纽带,更能体现权利义务的相一致原则,更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最后,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列明祖辈不可享有诉权的前提下,法律无禁止性规定皆可为,祖辈对孙辈的隔代探视不违背公序良俗,还有利于孙辈的健康成长。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及原告诉求,法院酌情判决:原告梁某、张某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以及12月31日之前各探望梁某乙一次,直至梁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被告陈某负有积极协助配合义务。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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