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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细节现思路,咬定不放助力辩护成功

作者:彭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7日分类:法律探究浏览:266次举报


  典型案例示例

 

 

洞察细节现思路,咬定不放助力辩护成功

——陈某涉嫌故意伤害证据不足不起诉一案

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  彭涛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9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施某因与受害人邵某有劳资纠纷,纠集了陈某、张某、施某2、施某3、施某4等人前往赣州市X县X镇一批发超市门口,向正在批发超市门口喝酒吃夜宵的受害人邵某讨要工钱。沟通协商过程中,受害人邵某始终不同意支付,双方口角冲突升级,并引发了肢体冲突。冲突中,施某1、陈某等6人一同对受害人邵某头部、背部等部位实施了殴打。在被殴打的过程中,受害人邵某因不敌,使用双手护住头部、背部,并称立即拿钱支付所拖欠的工钱。听闻后,犯罪嫌疑人施某1、陈某等人遂立即停止了殴打行为。之后,受害人以拿钱为由,进入了批发超市,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则均在批发超市门口等候。进去批发超市不久,受害人邵某便手持一把长水果刀从超市冲出。在超市门口等候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见状,遂立即四处逃窜,并最后驾、乘轿车离开事发现场。犯罪嫌疑人离开后,受害人邵某向侦查机关报案。

二、辩护思路

2020年9月27日,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彭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2020年9月28日,笔者在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向其沟通了解事发起因、经过以及结果等案情。会见沟通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告知了一个案件细节:受害人邵某在持刀追逐过程中,自己狠狠地摔了一跤,摔跤的响声很大;并且,追逐过程中受害人因追赶不上,还将砍刀往犯嫌疑人方向投掷了一次;对于该情况在场的很多群众都看到了,其中包括批发超市的老板

前述细节让笔者不禁考虑:受害人邵某伤情是否可能系其自行摔伤,而非犯罪嫌疑人殴打所致?由此萌生了能否从否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的方向实施辩护的思路,并以该思路为突破口审查、收集证据,找寻事实根据,确保排除合理怀疑。

考虑到案发地点为批发超市门口,有视频监控的可能性较大。2020年9月29日,笔者根据犯罪嫌疑人陈述的位置,至事发批发超市门口做了现场勘察走访。勘查中发现事发批发超市门口确已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但该批发超市老板推辞称距事发时间已经过了近10天,事发当日的视频监控可能早已被覆盖,不同意笔者调取查看。考虑到该视频可能对案件定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一直坚持尝试说服该批发超市老板同意打开监控予以确认,但该批发超市老板基于各方面的顾虑最终未能应允。在百般劝说下,最后向笔者透露公安机关已经调取了事发时的现场监控视频,告知称如果坚持要查阅,可以去公安机关那边查看。另外,经辩护人求证,该批发超市老板告知笔者,在事发当日的追逐过程中,受害人确实严重摔了一跤,感觉摔得不轻。

之后,笔者向侦查机关求证是否提取了案发现场的视频,得到了侦查机关肯定的答复,但侦查机关同时也告知笔者,现场视频系无法看到受害人自行摔倒的经过。

因考虑证据不足,侦查期间以及后续审查批捕期间,办案机关均未采纳笔者关于伤情形成可能源于受害人邵某自身摔倒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笔者关于案件定性的辩护意见,将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由寻衅滋事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

2020年12月2日,侦查机关将全案证据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在获悉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后,笔者第一时间调取全案证据。在审查受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逐帧审查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后,笔者就受害人的伤情形成向办案机关提出了以下证据疑点:

(一)受害人邵某认可追逐过程中自行摔了一跤,但其陈述的摔跤经过与其伤痕存在矛盾。

1.受害人邵某陈述的摔跤经过:“我摔倒的时候是面朝地面,我的右脚膝盖先着地,然后是右手,左手拿的刀也摔掉了,我摔倒后就自己爬起来继续去追他们,追到马路我看到他们跑掉了,我就没有追了”。

2.鉴定意见中的受害人邵某的伤情照片显示,受害人膝盖位置的伤痕是分布在其膝盖的左侧,而非在膝盖的右侧。

鉴于此,笔者认为受害人邵某的前述陈述不具有客观性,因为只有身体从左侧倒地才可能在膝盖左侧左侧形成伤痕,而身体往左侧倒地,受害人左手先着地,更符合人体生理结构特征,其陈述称是右手先着地有违日常生活规律。

(二)现有证据能够侧面反映受害人邵某在追逐前左手桡骨远端并未骨折的事实。

1.就是哪只手持刀追逐的问题,受害人邵某明确向公安机关陈述称:“我是左手拿着刀追他们的。”

2.结合案情可知,受害人是在被殴打了之后才持刀的,其在持刀之后,各犯罪嫌疑人均未对其再实施任何殴打行为。从生理上来说,左手的骨折伤痛在客观上是不可能支撑受害人邵某在被殴打致“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仍能继续使用左手持刀追逐犯罪嫌疑人。

3.相较于左手,受害人的右手在整个过程中均没有受伤。从常理上来说,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受害人邵某在左手已经形成了“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伤情,选择使用右手持刀追逐犯罪嫌疑人才更符合生活常理。

4.虽然因为受害人邵某从超市跑出来的速度较快,且事发时已经天黑以致光线不够亮,但从视频逐帧回放时刀具反光,依然能分辨出受害人陈述的“我是左手拿着刀追他们的”符合客观事实。

三、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29日,公诉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受害人手部伤情形成原因可能系自身摔伤而非打伤的辩护意见,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针对受害人左手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伤情形成原因补充侦查,完善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查清并分析受害人伤势是犯罪嫌疑人打击造成的,还是受害人持刀追赶嫌疑人时自身摔倒造成的,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1年1月25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期间,侦查机关依据补充侦查提纲调取了受害人的相关病例资料,委托了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围绕受害人“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伤情形成原因进行了综合分析。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结合受害人全身伤势分布、CT/DR等影像片子等材料,与有关专家会诊后认为:受害人“左桡骨远端皮质不连续,远断端稍向背侧移位,反映出受力的方向由左腕向前臂向上众向传导形成特征;CT检查见数条纵向骨折线、累及关节面,且关节面侧骨皮质往桡骨上侧垂直扦插,也符合左侧撑地时,力量由左腕部向左前臂垂直传导特征,且前臂纵向的主要及首要受力者为桡骨,故左侧远端出现骨折”。综合分析意见为:受害人邵某“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符合摔倒形成”。

在调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证据材料后,笔者再次提交了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之后,公诉机关第一时间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并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四、经验总结

从案件定性由寻衅滋事变更为故意伤害,再到最后的法定不起诉,之所以能够辩护成功,根本原因在于本案在客观事实上具有辩护的空间。但是,辩护意见能被最终采纳,更离不开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相关办案人员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以及对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准确适用。最后,这个案例的成功辩护,在某些方面也验证了“细节决定成败”的古训。因此,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审慎、细致,再灌注以坚持,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对案件走向产生重大影响细节,显得格外重要。

                       彭涛,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

                      联系手机:15970708555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八日


彭涛,男,专职律师。2021年获市级“优秀党员律师”、县级“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业务方向:民事合同、侵权损害、建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3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