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本应是孩童自由奔跑的年纪 但郭某却在玩耍中 因“飞来横祸”失去一条右腿 爬墙玩耍 建筑围墙倒塌致受伤 谁来为这场事故买单? 近日 宁乡法院审理宣判一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21年6月5日20时许,郭某与几个小孩在某安置小区大门口(设有保安亭)的左侧围墙内,攀爬至围墙的铁艺护栏上摇晃、玩耍,该小区物业管理的保安人员曾出面制止,但待保安人员离开后,郭某与几个小孩又攀爬到围墙护栏上摇晃,致该围墙护栏与连接护栏的围墙水泥立柱倒塌,砸伤郭某右腿。郭某受伤后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因伤势严重,右腿进行截肢手术,被评定为六级伤残。郭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某建设公司及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事发时,郭某系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缺乏辨识与认知能力,对于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也缺乏清晰认知,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既要帮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教导未成年子女远离不安全行为或空间,保护好自身安全。郭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放任未满8周岁的郭某独自在夜间的小区玩耍,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郭某父母自负50%的责任。 二、某建设公司系该小区围墙提质改造的施工单位,根据鉴定意见,该公司在改造中附属工程无图纸,无施工资料,无材质资料,将原围墙护栏栏杆底部与围墙底部连接牢固的结构更换成栏杆底部并未做固定的结构,致围墙本身有安全隐患,存在质量问题。小孩的玩闹虽诱发了围墙的倒塌,但该建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法院酌定其负35%的赔偿责任。 三、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该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业务。该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发现郭某与多个小孩攀爬、摇晃围墙护栏,存在安全隐患,虽曾叫小孩不要攀爬护栏,但未能采取合理措施有效制止。且物业公司对小区围墙护栏负有管理、维护职责,以保障正常安全使用,事发时,该护栏已有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但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该护栏进行妥善处理,未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郭某因此次事故共产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安装假肢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法院判决,由某建设公司赔偿郭某47万余元,由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郭某20余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因一次贪玩造成右腿截肢的巨大伤害,对孩子的身心而言,是沉重的打击,让人无比痛心和惋惜。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来说,只身在外时,处处都是风险。本案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损害后果,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守护孩子人身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除了在家要照顾孩子的学习、生活,在外同样也要保护子女的人身权利,加强对孩子安全意识的教育和管理,避免孩子因贪玩造成意外而引发无法挽回的后果。同时,建设公司应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不留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应当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规范进行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以及相关防护措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对于存在事故隐患区域要重点维护,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记录存档,以免再次发生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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