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理财方式的多元化,理财行业的专业化,和股票认知的普及化,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拿出部分资金涌入股市,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但,在进行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很多人深感股票操作之不易,也打算委托有超盘经验的熟人代为购买、持有股票,有所盈利再给委托人进行抽成。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很多委托人有所疑虑,接受他人委托进行炒股,根据盈利进行抽成,这种协议是否有效,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此时需要考虑委托熟人炒股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强制性规定特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虽然我国证券法规定,对于证券公司的行纪业务应取得特别批准。但对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及自然人受托理财,并无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予以禁止。该协议亦不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且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应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的角度出发,根据合同法立法精神,予以从宽认定。
因此在熟人之间因委托炒股而达成的协议,并没有触犯合同无效的规定,其委托炒股协议应属有效,当事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委托炒股协议中不应该设立收益保底条款,如果一旦有保底条款,很可能会被认定合同无效。在A公司与李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869号)中,法官认为,将委托代理事项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无法实现的收益转由代理人承担,通过保证固定收益的方式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该保底条款的约定违反我国法律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规则,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因保底条款无效而应确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条款整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