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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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解除一、二事

发布者:陈红振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510人看过


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促进就业,活跃经济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个体工商户规模小、人员少,很多时候是老板带着几个员工,形式看似松散。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可得知,对于个体工商户与雇工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正所谓月有阴晴圆缺,人有祸福旦夕,个体工商户老板以关门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得到怎样的维护呢?

雇佣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可。如果没有如此,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雇佣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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