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开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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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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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 vs. 侵权——著作权的关键边界

作者:吴开山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1次举报
2026-01-19

著作权并非绝对权利,“合理使用”制度为公众使用作品留下了必要空间,但边界必须清晰。


构成“合理使用”的典型情形(须同时考虑使用目的、作品性质、使用部分的比例及对市场的影响):


   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适当引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引用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或实质部分。


   教学与科研: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执行公务: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免费表演: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超越边界的常见侵权行为:


   “搬运”视频:未经许可,将影视剧、综艺片段或他人原创视频剪辑、拼接后上传至平台,即使添加了评论,若实质性再现了原作品内容,仍属侵权。


   商业性“免费”使用:在商场、餐厅等经营场所背景音乐、播放电影,即使未向顾客单独收费,也属于商业性使用,需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许可。


   全文转载:未经许可,将他人博客文章、新闻报道全文转载至自己网站,即使注明出处,也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建议:当不确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最稳妥的方式是事先联系权利人获取授权。

吴开山律师| 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律师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09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专利、高新技术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
1440320********09 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专利、高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