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开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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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即权利——著作权法律常识详解

作者:吴开山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1次举报
2026-01-19

著作权(版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即自动享有著作权,这是其与专利、商标需经申请审批的最大不同。


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广泛:包括文字、口述、音乐、美术、摄影、电影、软件代码、建筑设计图等。网络时代的博客文章、短视频、小程序等同样受保护。


权利内容分为两大部分: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可转让,永久保护。


   财产权: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等权利,可以许可或转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常见误区与维权要点:


   “非商业使用不侵权”? 错。未经许可,即使未获利(如上传整部电影至个人博客),也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注明出处就可转载”? 错。注明出处仅是尊重署名权,但转载行为本身若未经许可,仍可能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理使用”有严格限制,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适当引用,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维权建议:创作者应保留创作过程稿、源文件、发表记录等证据。发现侵权,可先通过平台投诉机制下架,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固定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吴开山律师| 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律师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09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专利、高新技术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
1440320********09 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专利、高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