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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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合同当事人送达合同文书的必须由负责人签收吗?

发布者:杨晓静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7日|分类:抵押担保 |931人看过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向诉讼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送达相关文书,在各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作为公司的组织机构,其可以代表公司签收相关文书。

案例索引

《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新磷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申6893号】

争议焦点

合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未约定收件人时彼此之间送达合同文书的是否必须由负责人签收?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向诉讼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送达相关文书,在各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神农磷业公司、三新磷钙公司以此为由否定邹伟不能签收《律师函》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没有对相关文书的签收人作出明确约定,从《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作为公司的组织机构,其可以代表公司签收相关文书。神农磷业公司、三新磷钙公司主张邹伟作为神农磷业公司的监事无权签收《律师函》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受张闻弢委托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律师函》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邹伟在《律师函》中备注“原件通过顺丰收到”,表明邹伟已签收了《律师函》,张闻弢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神农磷业公司主张了权利。神农磷业公司、三新磷钙公司主张的快递单中未注明邮寄的文件名称、收件人接收人员名字和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未填写两公司的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等瑕疵并不影响邹伟签收《律师函》。神农磷业公司、三新磷钙公司主张张闻弢指使快递员与邹伟串通,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其主张张闻弢未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合法形式主张保证责任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第四,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神农磷业公司、三新磷钙公司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人,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由于任一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所以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向任一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都意味着其向其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主张了保证权利,因此即使邹伟签收《律师函》的行为不能代表三新磷钙公司,但张闻弢在保证期间内向神农磷业公司主张权利的行为,应视为张闻弢已向三新磷钙公司主张了权利。综上,神农磷业公司、三新磷钙公司主张其不应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五,张闻弢虽未出示其向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授权的相关证据,但其认可《律师函》由其本人授权出具。《律师函》的内容的与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是否一致,并不影响其作出的要求三宜贸易公司、神农磷业公司及三新磷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神农磷业公司、三新磷钙公司未在《还款补充协议》中签章,并不影响其依据《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神农磷业公司、三新磷钙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张闻弢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其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本院(2015)民申字第134号民事裁定、(2016)最高法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神农磷业公司、三新磷钙公司的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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