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赛丰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行政诉讼抵押担保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徐赛丰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3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徐赛丰律师代理原告: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78,603(已抵扣车险押金2,000)、截止至2018525日的逾期违约金209.86元以及自20185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截止2018525日的已到期未付租金9,006.02元为基数,按年化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上述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8,060.3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2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原告车牌号为苏NZXXXX的别克牌汽车一辆(车架号:LSGUD84X3BE035492,发动机号:XXXXXXXXX),车辆融资额为81,900元,租赁期限为18个月,月租金为5,503.01元。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自20184月起开始拖欠原告租金。2018年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861日前支付80,603元,逾期未付的,被告需另行支付10%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购销合同》、车辆登记本、个人账户代扣款项及相关事宜委托授权书,证明原告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证明租赁物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经原告授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给原告,被告通过指定账户向原告支付租金;证据2GPS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协议、服务费三方代收协议、购买车险承诺书、电子转账凭证、服务费支付凭证,证明原告已将融资租赁款扣除GPS费用、服务费、车险费用后支付给被告;证据3、银行付款回单,证明原告向经销商支付服务费;证据4、应收债权明细表,证明被告已付租金及未付租金情况;证据5、律师函及快递单,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发函催讨欠款;证据6、聘请律师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为催讨欠款支付的律师费。

鉴于被告未应诉答辩,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据此,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821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ORXXXXXXXXXXXXXXXXX的《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将车架号为LSGUD84X3BE035492的蓝色20112.4LLT行政版别克小型轿车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88,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编号为ORXXXXXXXXXXXXXXXXX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原告租赁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型号:20112.4LLT行政版,车架号:LSGUD84X3BE035492,发动机号:XXXXXXXXX,以下简称租赁车辆)。车辆购置款为88,000元,融资总额为81,900元,租赁期限为18个月,每期还款租金5,503.01元,于20183月至20198月期间,每月11日支付。原告支付的车辆购置款金额到达被告指定账户,即视为原告已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原告支付车辆购置总价款的义务。原告在支付车辆购置总价款后,即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同时租赁车辆视为在完整状态下由原告向被告交付完毕,亦视为被告验收合格后接受原告租赁车辆的交付。由于被告为租赁车辆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被告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将租赁车辆抵押给原告,作为其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以下称“债务”)的担保,同时被告同意以原告为唯一的租赁车辆抵押权人,在整个租赁期间不间断地维持此种抵押的有效。此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留购价款、税费、损害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手续费。合同另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租赁车辆融资总额的10%计算,此项违约金条款适用于任何违约行为,且可与其他违约责任一并连用,并且如被告违约的,其已支付的所有租金与保证金不予退还;若被告逾期支付任一期租金,或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款项的,应向原告按日支付当期应付款项百分之零点四的逾期利息,但最低不能低于100元,原告还有权选择采取以下措施之一:……(2)不退还保证金(如有),并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及其他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原、被告双方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还约定了各自的司法送达地址,被告的送达地址为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健康XX2-1002。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作为抵押人以租赁车辆作为抵押物,为其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同日,租赁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

同日,原告和被告签署了《GPS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协议》,约定被告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需向原告缴纳使用费3,000元,所需缴纳费用从融资总额中扣除;原告和被告以及案外人宿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署了《服务费三方代收协议》,约定原告为XX公司推荐的被告提供车辆融资服务,原告已成功为被告办理车辆融资业务,被告同意向XX公司支付服务费,服务费金额为融资总额81,900元的7%,即5,733元,约定的服务费由原告从成功办理融资业务的总金额里面一次性扣除。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购买车险承诺书》,承诺为租赁车辆购买机动车车损险、盗抢险,第一受益人为原告,并同意《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第三条涉及的原告支付的购车款中的2,000元直接转为购买上述险种的押金,从融资总额里一次性扣除。扣除上述费用后,原告于2018212日向被告支付租赁车辆融资款71,167元。201831日,原告向XX公司支付服务费5,733元。

20183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503.01元,之后未再付款。20185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截止2018525日,被告所有应付未付租金全部到期,被告尚欠原告全部剩余租金总额80,603(含逾期租金);被告承诺于201861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等结清款项80,603元;如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被告另须按全部剩余租金10%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原告通过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拖车费、差旅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协议书》载明被告的司法送达地址为江苏省宿迁市新康家园111001;《协议书》另载明,如本协议与《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相冲突的,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审理中,原告主张以《协议书》载明的2018525日作为涉案《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金的提前到期日,并同意将保险押金2,000元于提前到期日冲抵到期未付租金。截止2018525日,被告尚欠付原告租金80,603(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11,006.02元,提前到期租金69,596.98);抵扣保险押金后剩余欠付租金为78,603(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9,006.02元,提前到期租金69,596.98)。原告为进行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及《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租金,现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支付全部欠付租金、逾期违约金。原告主张以《协议书》载明的2018525日作为涉案《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金的提前到期日,具有合同依据,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违约金金额,《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且以《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为限,原告该项主张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有合同依据,且金额未超过律师收费相关标准,并已实际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A公司剩余租金人民币78,603(已抵扣车险押金人民币2,000)

二、被告刘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截至2018525日的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09.86元以及自20185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9,006.02元为基数,按24%的年利率,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上述逾期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60.30元;

三、被告刘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