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顾名思义就是不在监狱服刑而改由监狱外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是国家为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设定的一种变通执行刑罚的方式,但无疑是有利于罪犯一定程度恢复自由及保障生命健康的途径,因此罪犯家属及代理人应积极争取。本律师近期为当事人办理监外执行取得了积极效果,现就相关办理思路进行整理分享。
一、暂于监外执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于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该规定所列明的三种情况均属于自身身体的客观原因不适宜在监狱服刑的情形。因此除第二种情况外就需要相应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以证明确有保外就医的必要,实践中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评估较为复杂,一般的监狱很少以此作为准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二、如何申请监外执行
从申请监外执行的主体看分为主动申请和监区依职权提出。申请监外执行,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可提出申请(向刑罚科提出,家属应提供相应的担保人),家属可委托律师代为提出。
从具体程序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
第一,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第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第三,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在办理省内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时,不需要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第四,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等。第五,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当办理出监手续。第六,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司法局报到。
三、监外执行 的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四、对于情况紧急的罪犯,如何保障其生命健康权益
因监狱条件有限,治疗设备及医生配置与大型医院有较大的差距,而对于病情严重急需外出治疗方可拯救病人生命的情形,建议家属向狱政科申请外聘医生进行会诊,或申请外出就诊。当然相关的费用特别是涉及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应由罪犯及家属自行承担。
这避免在较长的办理监外执行程序过程中因罪犯得不到较好治疗致使生命健康权益受损的情况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