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没有在公司任职,其话语权及参与经营、公司的管理决策权十分微弱,被大股东拒绝参与经营管理,有时甚至被大股东拒之门外,至此造成双方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权益被大股东吞噬的情形。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即监督、管理、损害救济和退出):
一、获取完整的公司经营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33条之规定,查阅相应的会议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充分获取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信息。该项权利的行使遭遇拒绝时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中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0条,行使质询权。该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另外中小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等,充分行使监督权(《公司法》第53条)。
中小股东只有先充分行使该权利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有哪些,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这也是中小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
二、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中小股东争取公司的相关职务,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日常监督。成立公司之初,中小股东在与其他股东签订的联合投资协议或类似协议中,明确自己作为中小股东在拟成立的公司中应获得何种管理职位,如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或监事等。待公司成立后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任职,若公司章程未规定,应尽可能通过股东会争取相应参与公司管理的职位。
如若中小股东本身不希望或没有时间、精力或能力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应积极通过股东会(《公司法》第37条)、董事会(《公司法》第46条)选派合适人员出任公司的高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中小股东作为股东或董事会成员未被通知参会,其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等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股东权益损害的救济:
1.当大股东利用公司进行有损中小股东权益的决策时,中小股东应“揭开公司面纱”,直接对公司大股东进行诉讼。
2.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如果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在决议做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3.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职责。股东如果认为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在合作关系难以为继的情形下,中小股东可以依据法定的条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这是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