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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卖5斤芹菜被罚6万6?执法要有力度也要有尺度

作者:刘兵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8次举报

在物质产品十分丰盈的当下,人民群众对于舌尖上的安全无疑是十分重视,特别是地沟油、含有西布曲明等成分的减肥药、假茅台、毒奶粉等事件层出不穷,急切需要各个方面的强监管。为此,国家不但设置了刑事和行政处罚制度,还鼓励民间打假,比如在司法实务当中: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留了在食品药品领域的对十倍索赔的支持,即使是在明知或职业打假的情形下,并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虽很多生产厂家和经营商家对于职业打假不堪其扰,特别是超市对于打假者过分纠缠于食品标签标识和过期这些问题,认为实质上无助于真正监管真正的食品安全。无论如何,即使是颇有争议的职业打假,就其索赔的这一幅度而言,其退一赔十,牟利幅度也不过十倍,另外不排除其还有诉讼的时间精力成本、购买产品的资金垫付成本、诉讼费用成本,以及可能存在的代理费成本等,最终十倍的盈利仍然可能大打折扣,但即使如此,依然触动了广大群众的神经,认为这是极为暴利的行当,在职业打假人进行索赔时很容易引发热议,如重庆扣肉案。

 

“罚款式创收”何止十倍?

此次卖5斤芹菜被罚6万6千元其罚款金额为市场销售价的三千倍。对于这样的新闻笔者有诸多疑问:

因为本案披露的不够详尽或者说笔者掌握的情况尚不够全面,不清楚这一处罚的具体依据何来?

笔者之前办理的一起牛肉案,进货价格为3万余元,因缺失相应的手续,被罚款六十余万元,这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15倍至30倍之间截取的中间幅度(迄今为止该法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尚留有了余地。笔者不知这三千倍的处罚幅度从何而来?根据现行法律,本案不应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罚则,即使要适用《食品安全法》124条也以农药超标进行处罚也不符合,因为涉案标的为初级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参考案例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鲁1312行初31号。如果适用《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或类推适用该条例。罚款的数额应在1500-15000元范围内。故罚款6.6万元明显不符合现行法律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另外,处罚程序是否合理也不得而知,因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或按照相关部门最高的听证数额规定来,即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 规定的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需要听证的情形看(本案发生时前述规定的涉及个人最高的数额听证办法还未制定),本案应进行听证告知。

   再者,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保障情况若何?从程序上讲,当事人可以进行复议申请,或提出行政诉讼。但最终让本案曝光的是通过国务院的监督渠道,至于为何没有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也不得而知。不论如何,从报道来看,天价处罚对于该单位不是个案,而是达到了惊人的21起,这些案件通通没有通过司法程序得到纠正,这让人费解

更让人费解的是这天价无理罚单还不是某个地区的个案,据报道:福建莆田69岁的陈大爷因芹菜抽检不达标,被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罚款5万元;2018年5月广西某超市的芹菜同样因抽检未达标而被没收违法所得26.7元并处以罚款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很多人将小过大罚和大过小罚进行强烈对比,据中国消费者报名为《120升油箱加161升油?加油站作弊被罚!》报道:一加油站作弊,行政部门依据《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加油机、违法所得30.03万元,处罚款0.2万元对于这一处罚我们没有深究其是否存在大过小罚,只是单凭直觉,0.2万元的处罚在这一段表述中是显得有点突兀了。

无论这样的对比是否恰当,我们都要问:行政部门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存在欺软怕硬?是否考虑到了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承担能力?是否考虑到了责罚相当的原则?是否考虑到了行政处罚的示范效应问题?是否考虑到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等等。行政执法不能罔顾群众利益,只打部门的小算盘,切忌做冰冷的执法机器。

 

幸甚,这些都是开历史倒车的行为,减负已是大势所趋。国务院在今年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绝大多数为下调)。

 

相信在日益完善的制度框架下,随着群众维权意识的日渐强烈,加之我们特有的巡视制度设计,以及发达的自媒体等多方合力作用下,这样的小过大罚会成为历史。我们认为,小摊贩也是市场主体,他们也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也是市场活水的源泉,是点亮国民经济的星星之火,掐灭他们,只会让市场一潭死水,让人间缺失烟火气。我们认为加强监管和保障他们的利益并不冲突,执法部门执法既要度也尺度!

 


刘兵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经济法学硕士,重庆市人民监督员,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曾供职于四川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大渡口区
  • 执业单位: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