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质产品十分丰盈的当下,人民群众对于舌尖上的安全无疑是十分重视,特别是地沟油、含有西布曲明等成分的减肥药、假茅台、毒奶粉等事件层出不穷,急切需要各个方面的强监管。为此,国家不但设置了刑事和行政处罚制度,还鼓励民间打假,比如在司法实务当中: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留了在食品药品领域的对十倍索赔的支持,即使是在明知或职业打假的情形下,并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虽很多生产厂家和经营商家对于职业打假不堪其扰,特别是超市对于打假者过分纠缠于食品标签标识和过期这些问题,认为实质上无助于真正监管真正的食品安全。无论如何,即使是颇有争议的职业打假,就其索赔的这一幅度而言,其退一赔十,牟利幅度也不过十倍,另外不排除其还有诉讼的时间精力成本、购买产品的资金垫付成本、诉讼费用成本,以及可能存在的代理费成本等,最终十倍的盈利仍然可能大打折扣,但即使如此,依然触动了广大群众的神经,认为这是极为暴利的行当,在职业打假人进行索赔时很容易引发热议,如重庆扣肉案。
此次卖5斤芹菜被罚6万6千元,其罚款金额为市场销售价的三千倍。对于这样的新闻笔者有诸多疑问:
因为本案披露的不够详尽或者说笔者掌握的情况尚不够全面,不清楚这一处罚的具体依据何来?
笔者之前办理的一起牛肉案,进货价格为3万余元,因缺失相应的手续,被罚款六十余万元,这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15倍至30倍之间截取的中间幅度(迄今为止该法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尚留有了余地。笔者不知这三千倍的处罚幅度从何而来?根据现行法律,本案不应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罚则,即使要适用《食品安全法》124条也以农药超标进行处罚也不符合,因为涉案标的为初级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参考案例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鲁1312行初31号。如果适用《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或类推适用该条例。罚款的数额应在1500-15000元范围内。故罚款6.6万元明显不符合现行法律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另外,处罚程序是否合理也不得而知,因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或按照相关部门最高的听证数额规定来,即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 规定的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需要听证的情形看(本案发生时前述规定的涉及个人最高的数额听证办法还未制定),本案应进行听证告知。
再者,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保障情况若何?从程序上讲,当事人可以进行复议申请,或提出行政诉讼。但最终让本案曝光的是通过国务院的监督渠道,至于为何没有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也不得而知。不论如何,从报道来看,天价处罚对于该单位不是个案,而是达到了惊人的21起,这些案件通通没有通过司法程序得到纠正,这让人费解。
更让人费解的是这天价无理罚单还不是某个地区的个案,据报道:福建莆田69岁的陈大爷因芹菜抽检不达标,被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罚款5万元;2018年5月广西某超市的芹菜同样因抽检未达标而被没收违法所得26.7元并处以罚款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无论这样的对比是否恰当,我们都要问:行政部门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存在欺软怕硬?是否考虑到了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承担能力?是否考虑到了责罚相当的原则?是否考虑到了行政处罚的示范效应问题?是否考虑到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等等。行政执法不能罔顾群众利益,只打部门的小算盘,切忌做冰冷的执法机器。
幸甚,这些都是开历史倒车的行为,减负已是大势所趋。国务院在今年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绝大多数为下调)。
相信在日益完善的制度框架下,随着群众维权意识的日渐强烈,加之我们特有的巡视制度设计,以及发达的自媒体等多方合力作用下,这样的小过大罚会成为历史。我们认为,小摊贩也是市场主体,他们也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也是市场活水的源泉,是点亮国民经济的星星之火,掐灭他们,只会让市场一潭死水,让人间缺失烟火气。我们认为加强监管和保障他们的利益并不冲突,执法部门执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