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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作者:刘兵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6次举报

截止笔者发文之日,本轮高温已持续近70天,为1961年以来最长。正如人民网所说:今年夏天,“热”成为一个所有人都绕不开的词。连日来,全国多地持续高温,部分地区气温升至40摄氏度以上。 有幸生在重庆这一火炉之中,我们也见证了新的历史:干涸的两江、此起彼伏的四面山火,以及如夏日蚊虫般让人难以摆脱其缠绕的疫情!广大劳动人民身心经受着多重炙烤。尽管如此,我们坚信各司其职、术业专攻:山火的扑灭归消防战士,病毒的剿灭归疫情防控部门;在出行都需要勇气的高温天气里,作为法律人我们更关心户外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一、关于高温条件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全国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概括性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没有明确的关于高温条件下如何就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规定,在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只明确了法定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及相应的工时制度。第五十二条 有关于劳动安全保障的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对于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护最直接的规定是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第四款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另外,还有很细节的保障性的规定,如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规定的很人性化、很西华,凉凉的很贴心。

 

二、关于高温条件下的劳动者地方性保护规定

各地针对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很多地方性规定,比如我大重庆就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6号)。本管理办法还对特殊人群不得从事高温作业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同时明确规定了高温津贴岗位津贴。在第十九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事业单位高温津贴列入福利费支出。

除了前述规定外,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为指导督促企业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今年7月初重庆市总工会编印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二十问》虽不是规范性文件,但对于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的权益保障有明确的指引作用。

三、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对前述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对于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有的,但缺乏系统性、权威性和全面有力的保障,特别是法律层面的阙如,将高温条件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权力更多的赋予了企业,让其因企制宜、因地制宜。有鉴于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唐尧建议将高温假写进《劳动法》。他认为,《劳动法》的宗旨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劳动环境,尤其是特殊工作环境下劳动者健康的保护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所以高温作业有必要写进《劳动法》。

    虽然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规定缺失,劳动者依然可以在入职时或变更、续签劳动合同时,明确要求将高温条件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内容写进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于相应的补贴也可以采取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约定(可以高于相应的强制性规定)。

而对于企业违反规定,没有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超过法定工作时长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在高温条件下强令作业的(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可以通过工会、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于未按照规定落实补贴、津贴的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主张。具体主张标准,按照规定: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对于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中暑的,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治疗,留存就诊病历材料,固定好相应证据;我们认为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中暑的,不论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构成伤害的,都应认定为工伤(非因工作原因也可以视同工伤),依法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刘兵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经济法学硕士,重庆市人民监督员,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曾供职于四川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大渡口区
  • 执业单位: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