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璐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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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债务的转化的难点认定

发布者:张璐璐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208人看过

婚前个人债务转化属于债务转移,可因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而发生。其转化情形有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约定情形就是夫妻中未举债一方就其自愿共同承担债务与债权人或原债务人达成契约。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契约,不问原债务人意思如何,即发生效力。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契约亦无须债权人同意,只是在债权人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当事人即夫妻双方可变更或撤销所达成的契约。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合同约定是其当然的转化情形,无需赘述。

审判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转化的难点在于转化情形的认定。法定转化情形之所以认定困难,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二)》所作规定比较抽象和原则,存在理解与适用上的认识模糊和把握困难;由债权人对债务用途负担证明责任,因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具有私密性,债权人完成其证明责任亦相当之困难。

准确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解决婚前个人债务转化法定情形认定困难的关键所在。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求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

根据清偿方式的不同,夫妻债务区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双方共同清偿的债务。

认定一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共同性要求,即夫妻只要是为了共同的生活目的所生之债,不论有否经过相对方同意,均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二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求,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负债务,如不能证明系夫妻个人债务,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利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主义良好公德的建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三是婚姻法法理规定,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另一方即使不参与(如在家做家务),一方的生产所得另一方也共同共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既然赢利了属夫妻共有财产,那么亏损了也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有悖立法精神,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债务;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③履行婚后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④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⑤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⑥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⑦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2)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一方婚前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方婚后约定的或债务人明知的个人债务、因取得个人特有财产而负债、未经配偶同意的保证债务、个人侵权之债、一方婚后明显超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以及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负债等等。

①一方的婚前债务;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⑤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⑥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⑦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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