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璐璐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遗产分割要有依据

发布者:张璐璐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188人看过

基本情况

王某,其父于2007年因病去世,母亲尚健在,父亲的父母即王某的爷爷奶奶也健在,且父母只有王某一个子女。父母名下各有一套房产,父亲名下的房产位于合肥市三孝口附近,母亲名下的房产位于合肥市沿河路,现家人协商同意三孝口附近的房产归王某所有,沿河路的房产归王某的母亲所有。王某和家人认为,这两套房产原本应当是父亲一套,母亲一套,现在只要将父亲名下的房产办理继承权公证等相关手续后过户到自己名下即可,母亲名下的房产自然应当仍属于母亲,大家都没有意见,也就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了。

分析

王某的理解实际上有误区,对于这两套房产,均应认定为王某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认为既然是两套房产就应当是夫妻各一套,这种自行予以分割的方法是没有依据的,两套房产中均应有部分份额是其父的遗产,均应当办理相应的继承手续,即在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王某母亲继承沿河路房产中的遗产份额,其余继承人(包括王某及其爷爷奶奶)自愿放弃,由王某继承位于三孝口附近房产中的遗产份额,其余继承人(包括王某的母亲、王某的爷爷奶奶)自愿放弃,再由王某母亲将三孝口附近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王某即可。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