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搭载邻居发生车祸,好意供乘者获判减轻赔偿责任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325人看过

  2020年7月22日,蔡先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前往大浦镇。邻居周女士得知后,便搭乘其顺风车,一同前往镇上赶集。行经大浦镇工业园地段时,他们遇到张先生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自省道315线左转弯驶出公路。因张先生驾车进出道路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造成该客车与蔡先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周女士受伤。周女士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

  后经交警队认定,张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蔡先生负次责。周女士出院后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蔡先生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25万余元。庭审中,蔡先生辩称周女士是顺路搭乘其摩托车去镇上,其未向周女士收取任何费用,属好心搭乘。

  对于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蔡先生系无偿搭载周女士,二者之间形成好意同乘,符合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案情,法院酌定减轻好意搭乘他人的司机蔡先生3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释法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

  实践中,无偿搭乘的现象大量存在,而若发生侵权行为,造成搭乘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提供搭乘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何种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此前我国并未作统一规定,各地的司法审判实践也缺乏一致性。有的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划分,有的根据搭乘人和供乘者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大小,有的引入过失相抵、风险自负原则。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就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统一、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既适应了社会生活变化,对规则进行完善和统一,也是我国良好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准则的彰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