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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时不同意;政府可以私自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吗?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505人看过

  政府可以私自拆除拆迁他人房屋吗?关于这个问题有很多被征收人对此感到疑惑,本文笔者将从两种情况分析讨论政府是否可以私自拆迁。

  第一种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由此规定可知,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搬迁期限内政府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是违法行为。

  第二种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行政执行。

  由上述规定可知,政府被征收人存在“三不”主义的前提下,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才能依法向法院申请行政执行拆除房屋。

  如果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被征收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即不搬迁,法院司法拆迁的行为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若对安置补偿协议不满意或是其他问题,可以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咨询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代理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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