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某村赵先生在村里有一处合法房屋,该房屋位于温州高铁站附近,位置优越。因当地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赵先生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由于补偿极不合理双方一直未达成补偿协议。数月后,温州市城乡规划局对赵先生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赵先生认为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侵犯了合法权益,遂委托冠领律所提起行政诉讼。
冠领的赵间东律师和实习律师杜晓敏接受委托后,决定先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庭审上,被告辩称:“其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没有违法。”针对被告观点,两位律师指出:被告有权作出该决定,不代表该决定就合法,行政行为不仅要实体合法,还需要程序合法。
首先,被告对原告房屋哪些属于未经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面积多少缺少事实证据,属于证据不足;
其次,程序方面,被告没有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直接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赵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