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一家在扬州某区下辖镇中有一套房屋。当地实施棚户区及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时,该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因朱先生不同意征收单位提出的补偿方案,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久,朱先生收到了征收单位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停工(核查)通知书》,随后房屋遭到强拆。朱先生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诉讼维权。本案历经三次开庭审理,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区住建局、区城管局、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区住建局、区城管局、镇政府均拒绝对拆除行为负责;并因朱先生并非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质疑朱先生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还辩称该房屋为违法建设。
不过,根据冠领律师代理朱先生向法院提交的十余组证据,以及庭审辩论,最终法院认定:
第一,朱先生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宅基地使用证》由薛某取得,房屋应属于薛某家庭共同财产,朱先生是薛某提出建房申请时在申请表中载明的家庭成员之一。另外,朱先生是薛某的孙子,薛某已经去世,薛某的两子与朱先生达成《房屋处置协议》,约定房屋归朱先生所有,朱先生因继承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二,推定区住建局、区城管局、镇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结合新闻视频、官方网站网页截图以及现场视频证据可见,当日,区住建局、区城管局、镇政府工作人员身着制服,在本案现场指挥开展拆除工作。而且,镇政府具有查处农村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和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
第三,区住建局、区城管局、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应遵循相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的处罚、拆除程序,三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要求。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区住建局、区城管局、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朱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