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女士在江西南昌市某区有套房屋。当地区政府以“硅酸盐制品厂及周边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名义,下达《征收决定书》等文件,将潘女士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并确定由区房管局作为征收部门,进行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工作。但由于潘女士认为补偿不合理,一直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僵持中,房管局突然组织拆迁人员将潘女士房屋拆除。潘女士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诉讼维权。近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确认房管局强拆潘女士房屋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房管局辩称,征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原告房屋虽然未依照司法程序进行,但不拆除将影响工程建设,导致工程延期,影响公共利益;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原告潘女士享有的征收补偿费用,经双方确认后可随时领取,保证原告要求产权调换的权利。房管局提交征收、补偿工作相关的6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相应义务。
面对房管局试图以征收工作需要为借口,掩盖违法强拆事实,冠领律师针对房管局的强拆,有的放矢予以辩驳:
第一,被告房管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房管局是区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房屋损毁发生在房管局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房管局应对强拆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房管局强拆无职权依据、无实体性依据、无法律依据,强拆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房管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强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房管局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庭采纳冠领律师意见,判决被告房管局拆除原告潘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