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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的拆迁,我们应该知道些什么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652人看过

本人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拆迁案件,如果您喜欢我的文章欢迎盖楼转发,如果您有企业、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我,并在文章下面评论留言!

导读:在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拆迁的实践操作中,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原因各种各样,为此针对不同问题解决的路径也不尽相同,但是从法律层面思考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拆迁补偿问题,通过完善拆迁补偿法律规定和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拆迁补偿中的各种问题却是最为根本的,也是最为重要的路径。 被拆迁人的法律认定往往依据不同的标准也有不同的结论。但总的来说,被拆迁人,就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通常说的拆迁户或者被拆迁单位。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的权利人应当认定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主体才是合法的被拆迁人。因此,如果完全依照法律规定确认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所有人的被拆迁人资格,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需要依据权利人是否取得了立项批复、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则需依据权利人是否按照当时实施的规定经过审批,是否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向相关部门申请和批准,以及审批机关是否属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所有权人才能被视为完全法律意义上的被拆迁人,即合法的被拆迁人。但是,即便是在法律规定已经较为完善的今天,能够真正完备办理前述行政审批手续并最终取得房屋权证的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寥寥无几。事实上,缺少完备的法律建设行政审批手续的商业用房并非都是被拆迁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对于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被拆迁人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特殊群体而言,如果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补偿方案,无疑是要将他们排除在被拆迁人范围之外,这既不合乎生活逻辑也不符合社会常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一部分被拆迁房屋正在建设中,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另一部分被拆迁房屋建于2008年7月1日之前,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无法通过房屋所有权证甄别房屋所有权人。即便建于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由于相关政策性文件出台的滞后性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不完善,仍然存在部分房屋虽然不合法但合理存在的情形。鉴于此,必须考虑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的使用现状,认真对待这些特殊群体的权益,不能一概否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在商业用房拆迁补偿中所应享有的权益。应结合商业用房的建造时间、房屋用途等认定被拆迁人,对于因行政管理手段不完善导致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的商业用房所有权人,仍应对其拆迁人资格予以合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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