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当被拆迁人的房屋遭受非法强拆时,往往会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xx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在法院作出强拆违法的判决后,被拆迁人往往会通过通过提起国家赔偿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于被拆迁人申请国家赔偿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这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当遭遇拆迁房的违法强拆时,申请国家赔偿时挽回损失的最好方式吗?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风险
第一,就赔偿方式而言,通常只能是支付赔偿金。虽然《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但是在实践中,你见过对遭违法暴力强拆的房屋予以恢复原状的案例么?几乎是一个没有。因为被推平的房屋,实质上属于“灭失”,那么对于灭失的财产,依法只能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其二,赔偿金的赔偿数额,确定性的低于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因就在于赔偿金的基本支付原则是“填平原则”,而不会考虑什么“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后面那个是补偿的原则。假设某处房屋在遭强拆前补偿款已经谈到了500万元,强拆后一赔偿通常都会比这个数字低,甚至会低很多。换言之,征收方事实上通过强拆这一违法行为而有效压低了补偿成本,客观上导致了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严重减损。其违法行径非但没有什么后果,反而创造出了“成绩”。
其三,一旦行政赔偿的决定作出,被征收人即丧失了再主张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从严格的法律逻辑角度看,这是十分荒唐的事情。房屋好好的立在那儿,现在面临征收,按照法律的规定,征收方必须落实补偿安置。现在是征收方出招将房屋违法强制拆除,而被征收人就此丧失了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这难道是公平、公正的么?
国土资源部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1条对于被拆迁人获得合理的赔偿提供了可行的维权思路。21条的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因此说,(www.guanlingls.com)安置补偿落实不到位、存在法律经济纠纷都会成为地方政府无法实现出让土地的目的,这就会倒逼地方政府给被拆迁人提供合理的补偿,这也是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行的方式。
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9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基于此,从这一角度向征收方施压,是存在现实中的可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