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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中特殊的补偿安置方式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5日|分类:拆迁安置 |415人看过

 本人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拆迁案件,如果您喜欢我的文章欢迎盖楼转发,如果您有企业、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我,并在文章下面评论留言!

  导读: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订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及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可以将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项目划分为五类,即:①土地补偿费(产值倍数法、区片综合地价法)。②安置补助费。③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⑤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今天,我们来着重了解房屋拆迁补偿中特殊的补偿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是指,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都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是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在征地公告中,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应当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在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情形下,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在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的相关部分,政府一般是不予补偿的,即不属于补偿范围之内。

  4.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应要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的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要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应当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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