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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是否合法?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5日|分类:拆迁安置 |416人看过

  本人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拆迁案件,如果您喜欢我的文章欢迎盖楼转发,如果您有企业、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我,并在文章下面评论留言!

  当前,房屋拆迁问题是一个社会焦点,由于其牵扯方方面面特别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现实生活中,由于在房屋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出现了补偿价格谈不拢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使房屋拆迁很容易成为引发涉诉信访以及“钉子户”等社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所以现行立法对房屋搬迁活动的方式方法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3款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此外,对于实施了断水、断电等强迫搬迁方式的违法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还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即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房屋征收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房屋征收活动中存在行政和民事两种纠纷情况,相应地,房屋征收争议就包括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之间因补偿协议发生的行政合同争议两种。

  

  第一种情况: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决定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其争议主要包括: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违反了公共利益原则的要求;被征收人认为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时违反了法律程序;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情形。此类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比如,某市人民政府为了与某开发商达成协议,把该市某区给某开发商修建和平酒店。该市人民政府向某区的居民征收房屋,该市人民政府多次与某区的居民进行协商,未果,而该市人民政府进行听证后,做出了房屋征收决定。比如,某区的居民陈先生不服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认定了该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第二种情况: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之间因补偿协议而发生的民事争议,此争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争议。该类纠纷具体包括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这类纠纷,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除了使用诉讼和仲裁公力救济外,还可以协商解决的方式解决纠纷。比如,某市人民政府修建幼儿园需要征收居民谭某的房屋,并与谭某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就房屋征收安置费用这部分一直没有履行。谭某多次去某市人民政府与其协商安置费用,某市人民政府都是敷衍了事。最后,谭某无奈之下将某市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最后如愿以偿地获得了房屋征收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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