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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吗?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5日|分类:拆迁安置 |590人看过

本人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拆迁案件,如果您喜欢我的文章欢迎盖楼转发,如果您有企业、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我,并在文章下面评论留言!

  最近不少被拆迁人咨询,在补偿谈判阶段,拆迁办主张货币补偿,但是我想选择产权调换可以吗?在此,作为一名专业的拆迁律师,我想告诉拆迁户,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您有权自由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003年4月29日颁布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建办法函[2003]168号)中,也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

  

  事实上,拆迁中的房屋置换制度内蕴含着双重价值目标:一方面是通过房屋的所有权调换,实现对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价值补偿;另一方面,在保护房屋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对当事人居住权进行充分保护。

  

  对比2001年《拆迁条例》,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更加重视对被征收人选择权的保障以及对人权的尊重,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方式,有利于减少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是一对矛盾主体,征收人提供可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允许被征收人自由选择是否货币补偿。这样被征收人掌握主动权,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作出最佳选择,从而使双方目标都能实现,诉求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避免因不合理补偿出现纠纷或冲突。

  第二,在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方式前提下,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作为居民的最重要的生活资料,是安居乐业、休养生息的前提。如果房屋被拆除,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必然受到严重影响。赋予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实质上是保护了被征收人对自己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也体现了我国《宪法》《物权法》中“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立法精神以及对人权的尊重。

  第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因房屋征收导致的投诉、上访、群体性事件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如果允许被征收人自主地选择补偿方式,可强化被征收人主人翁地位,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用时有效规范征收人的征收行为,调和好双方矛盾,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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