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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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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的住宅可以按照商业房赔偿吗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经济仲裁 |560人看过

   导言:《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将商住房界定为各类商店门市部、餐饮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由于土地性质不同,国有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和集体土地上的商用房界定上是有区别的。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同意存在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之分,我们所要研究的集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即属于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在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四种情况下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就村民建设而言其所使用的土地应为农民的宅基地。故此,在集体土地有权进行非住宅建设的情形限于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乡镇村公益事业是那种情形。

  二、此外,结合我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住宅的定义,住宅为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那么,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可理解为合法建造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供家庭居住使用以外的建筑。例如乡镇企业厂房、公益图书馆、运动场馆、幼儿园、超市和咖啡厅等等。

  三、在拆迁实践中,一般从用途上对非住宅房屋进行二次区分,再次分为经营性用房,和非经营性用房。

  被确认为经营性用房可以在拆迁中获得停产停业综合不住费,但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且执照上标明的营业点为被拆迁房屋

  2.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且能够出具连续一年以上的纳税凭证

  3.拆迁时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4.此外,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合法性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税务部门的确认为准

  由于各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没用统一规范,房屋产权所有权证的产权登记并未注明用途为营业性用房,但对拆迁人员虽未办理营业执照,但存在经营事实,且其比邻房屋大多为商业用房的,也应认定为商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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